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区别
摘要:针对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容易混淆的情况,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出发论述其中的不同点。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一般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的结果,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来确认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们对其理解往往等同于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时未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际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责任做出的具体认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能简单地将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视同民事责任的分担。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不同点,以便更好地将两者区分开来。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概念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承担的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法律后果,是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具有强制性。
(二)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由公安交管部门依行政职权确定,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司法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之一,而非证据。
(三)所遵循的原则不同。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即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群补过错的为全部责任。而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
(四)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之一。而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认定的内容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赔偿责任认定是指对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六)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常包括行人、驾驶人、乘客等。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既包括直接参与人,也包括间接参与了交通事故关系的"人",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支配人及保险公司等。以下情况的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主体不完全相同:
1、雇佣关系下形成的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只针对实际驾驶员即雇员做出责任认定,对雇主的责任不做出任何认定。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监护人。
3、在机动车出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借用人是事故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存在过错,如出街的车辆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出借的,出借人对事故的赔偿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险公司承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若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但一句法律规定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七)适用法律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赔偿责任的认定除适用上述法规外,还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
(八)救济途径不同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的上一级申请复核,或者在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予采信。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提起二审、再审申请等方式司法救济。